5.2 验收


5.2.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验收,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、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。
5.2.2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时,应提供下列资料:
      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申请报告;
      2 本规程第4.0.1条所列的技术资料;
      3 管道试压和吹扫等施工记录;
      4 管理、维护人员登记表。
5.2.3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进行。
5.2.4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合格后,应将装置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,并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格式填写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记录。



条文说明

5.2  验收
5.2.1 本条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16条制定。规定了工程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,便于做到全面核查、客观评价。
5.2.2 本条规定了装置验收时,建设、施工单位应提供的全部技术文件。这些文件是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。
5.2.3 本条规定了装置的验收按照附录C的规定进行。为了使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验收能够顺利进行,尽管施工时已进行了全面检查并进行了调试,但验收时还应按附录C规定的内容对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检查,以及对装置进行功能验收,以保证装置的施工质量,确保装置在交付给使用单位后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。
附录C规定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的内容、判定方法以及判定要求。验收主要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和功能验收,应按附录C 的内容对装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功能验收,并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5.2.4 填写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记录是装置验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,验收合格是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投入使用的前提条件。
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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